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才独立办第一个案子就被刑拘 律师被指妨碍作证

    日期:2009-03-02     作者:陈洋根    阅读:3,011次
 原本是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的律师,现在却要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2月16日,郑律师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下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不过,原本计划于2月27日的庭审却突然被取消,有关各方直到昨天仍对此事保持缄默。

据悉,这也是新《律师法》去年6月1日实施后,杭州发生的首起律师执业期间因涉嫌妨害作证被拘案。而事发距郑律师拿到律师执照才半年时间,被指控的也是他独立经办的第一个案子。

二审时被告和证人同时翻供

去年8-9月间,杭州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一起看似简单的盗窃案时,被告人马国胜和同案的证人双双翻供,这让办案机关充满疑惑。

55岁的马国胜是杭州人,2008年4月24日,下城区检察院以马国胜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警方查明和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2008年2月24日,马国胜到同事章某宿舍时,趁对方不备窃得章某放在桌子上的一本存折。2月27日,马国胜利用事先获知的密码,委托他人到银行从存折内取款两万元占为已有。章某当天发现钱失少后,即在马国胜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让章某没想到的是,作案者竟是年长她8岁并与之有着亲密关系的马国胜。

在一审开庭过程中,马国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有被窃者章某的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案。5月26日,下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对马国胜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但到了6月30日,马国胜和章某等人却一起到二审法院递交书面证据,承办法官对章某进行了核实,这时章某改变一审的陈述并称存折是她交给马国胜的,而不是马国胜偷的。

如果真是这样,那案件的性质完全不一样了,马国胜就有可能无罪脱身。

律师被指背后串通妨碍作证

与马国胜、章某一起到二审法院递交“新证据”的还有郑律师。27岁的郑律师是杭州人,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去年7月3日才获得律师执业许可证,可以独立办案。

回头再说马国胜在一审宣判之后,虽然是缓刑,但他还是觉得有点重。通过网络查找,他联系上了郑律师。

马国胜事后说,在最开始还没有决定上诉和委托律师时,他和郑讨论这个案子,郑律师认为这种判决是不对的,不应该是盗窃罪,最多是侵占罪。

马国胜说,在他表示自己确实把钱从银行里拿出来放在身边时,律师却提醒他,要是章某承认存折是她亲手交的,官司就可以打成无罪。“郑律师说,如果仅口头说是没有用的,要采取文字形式记录下来。”马国胜在接受调查时这样说。

2008年6月7日,马国胜把章某叫到家里,他和妻子一起要章某写了4份内容是“存折由章××交给马国胜交水电费的”情况说明并签名。第二天,马国胜将上述证据交给郑律师,郑律师看过后同意担任马国胜的辩护人帮其上诉。

事情“暴露”四人被拘捕

二审交锋开始。2008年8月27日,检察人员询问了章某的丈夫。章某的丈夫证实,存折是马国胜窃取的,并讲了当时案发的经过。

章某马上把这个情况告诉了马国胜。不久,马国胜与妻子等人一起带着礼物到章某家,欲说服章某丈夫,但没见着。第二天,马国胜等人再次到章家,要求他的证言内容与妻子章某保持一致。但得知妻子与马国胜长期有不正当关系后,他当场表示拒绝。

第三天,章某再次接受检方调查笔录时,仍然坚持是她将存折交给马国胜的。“因为,马国胜说我若改口,也要坐牢的,所以我就不敢讲了。”后来,在被问及为何翻供时,章某这样解释。

2008年9月4日,章某被下城警方刑拘。9月19日,杭州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马国胜犯有盗窃罪。

11月4日,警方突然对马国胜夫妇、郑律师进行拘捕。

庭审突然取消案件成悬疑

今年2月16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马国胜夫妇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妨害作证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郑律师身为刑事案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章某因在本案中的身份特殊,且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有悔罪的表现,建议作罪轻不诉。

目前,郑律师及马国胜的妻子都已取保候审,而马国胜因涉嫌妨害作证罪、盗窃罪,如果指控成立,他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在上周五(2月27日)上午,记者还在下城区法院电子屏幕公告上看到,郑律师妨害作证一案的开庭时间是当天上午9点30分,地点为1号法庭,可是直到上午10点,1号法庭还是大门紧闭。事后才知道,开庭计划已被临时取消。

马国胜的代理律师昨天也向记者证实,他是2月24日接到通知说不开庭了,至于不开庭原因,何时恢复开庭,他表示不清楚内情,也在等通知。


“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郑律师是无罪的。”郑律师聘请的一位辩护律师昨天在婉拒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申辩材料已经递到更高一级的政法部门,目前该案正处于敏感时刻,不好对外发表意见。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