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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新规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

    日期:2009-03-03     作者:胡新桥     阅读:1,503次
 “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湖北省近400万女性劳动者收到一份“大礼”。今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与湖北省总工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

“在就业压力大、企业规模小、经济效益差、行政监管难的情况下,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经常被忽视。”湖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陈洪波说,《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了“广覆盖”,明确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组织的女职工都应当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

该《规定》还明确了,“女职工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该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不过,这会不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呢?

湖北省总工会副主席褚玲介绍说,过去有的女职工,尤其是女农民工,不了解妇女享有的产假权利,一旦怀孕就辞职。如果该女工是熟练工,企业再重新招聘、培训新员工,这不但没有减少企业用工成本,实际上还增加了用工成本。

该《规定》将湖北省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概括为: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内申请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职业病和妇科病检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几个方面。


据悉,该《规定》将于今年3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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