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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困难企业、职工和家庭享优待

    日期:2009-03-04     作者:邵澜    阅读:1,181次
  昨从市政府召开的《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情况会议获悉,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已获通过,困难企业、职工和家庭将享受到“格外优待”。

据介绍,这类“优待”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使用方面。

在缴存方面:该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处于停产(含停业)、半停产状态的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职工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领取工资的,或者工资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仍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的,可以适当降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减轻困难家庭职工的负担。

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方面,对困难职工适当放宽。

比如一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长期未重新就业,当他们需要使用公积金账户内存储金额时,除了国家规定的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形之外,又补充了三种具体情形: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3、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以及本人、配偶及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公积金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等费用。


此外,规定职工可以使用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可以直接用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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