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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悬挂广告 工人坠落身亡两家公司 互相推诿扯皮

    日期:2009-03-02     作者:陈忱    阅读:4,804次
 

 

 

    我的执业生涯开始于1989年,到今年已经整整二十年了。在我办理的近千起案件中,今天要为读者讲述的这起案件,并非最疑难复杂的,但却是最令我印象深刻的。

    几年前,一外来民工在工作中不慎从高空坠落而亡,受害者家属与雇佣单位对事故责任的赔偿产生了很大的异议。家属无奈之下找到了我,希望我能为他们讨回公道。

    正是从这个案子起,我开始致力于人身损害赔偿业务,并逐渐发现,为那些弱势群体打赢官司,为他们争取权益,真是一项充满着责任感与使命感的事业。□讲述:上海捷华律师事务所

    严德军采访:法治报记者 陈忱

起因:

    挂横幅触电坠落

    2002年9月6日晚,有三位来自江苏泗阳的民工受一家广告公司的临时雇用,前往一繁华路段张挂横幅广告。在接下活后,作为广告定作方的餐饮连锁公司工程师驾驶车辆,将这三名临时雇工从广告公司带到了目的地。

    按照原先的计划,三人准备将横幅广告沿街悬挂,但因为广告影响了周边居民的视线,他们纷纷出面阻止。正当三名民工无所适从时,餐饮公司工程师作为现场唯一的管理者,决定将沿街张挂改为在高空中跨街悬挂。

    得到新指令的三名民工于是徒手攀上电线杆拉横幅。

    就在拉紧横幅绳索时,民工小张突然高呼一声: “有电!”还没等大家反应过来,他已经从高空坠落。虽经及时送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件经有关部门初步确定为工伤事故,作为雇佣单位的广告公司也同意按工伤死亡事故处理。但在涉及具体赔偿金额时,广告公司提出按法律规定,受害人是外来民工,给予一次性赔偿8万元已是最高限额。与此同时,广告公司又提出餐饮公司也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餐饮公司却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他们坚持认为,受害人只与广告公司发生雇佣关系,与他们无关。

    就这样,两家公司互相推诿,导致事故无法继续处理。

    受害者家属被这突如其来的噩耗打懵了,由于不懂法律,他们完全不知道如何应对。

    一次偶然,听到我在电台的法律咨询节目后,他们通过电台找到了我。

分析:

    工伤赔偿难落实

    在听了情况介绍后,除了同情之外,我意识到事故的处理并不简单,很可能会面临案件性质认定和法律、法规的适用难题。

    首先,从事故的表象来看,说这是一起意外工伤死亡事故也不为错。其次,按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外来民工因工死亡,最高给予一次性赔偿8万元,也的确于法有据。再次,受害人是由广告公司雇用,餐饮公司与受害人毫无关系,且餐饮公司与广告公司有定作加工合同,餐饮公司只有支付广告公司制作费的义务,要让餐饮公司来承担事故责任似乎很难。

    接受委托后,我感到身上的担子很沉重。如果最后的处理结果仍是按外来劳动力工伤死亡事故论处,则最多只能赔偿8万元。作为律师,我决定依照法律尽力为死者家属多争取一些赔偿。因为对于来自农村的他们来说,每一分钱都非常宝贵。

    经过对案情的反复分析探讨,我对案件性质有了新的看法:受害人的死亡虽然是发生在工作中的意外事故,但这意外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过错行为导致的,即民法理论上的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案件。据此,我决定彻底推翻以工伤死亡事故定性的思路,以过错行为追究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起诉:

    悲剧本可以避免

    律师之所以称为 “师”,我想应该不仅仅是懂得法律,还应该像工程师一样,有着熟练应用法律和驾驭诉讼的技能。当确定以过错责任提起诉讼的方案后,是追究广告公司还是餐饮公司,抑或两家公司一起追究?这又让我犯了难。

    广告公司是雇佣单位,与受害人有雇佣关系,应负有对受害人的劳务管理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时,广告公司没有派人在现场指挥。餐饮公司虽然有工程师在现场指挥,但他们本来没有这个义务,只是广告公司没人去现场,所以临时充当了指挥的角色,他们与受害人是没有任何劳务关系的。

    显然,广告公司对受害人无论如何应负有责任。但根据我的调查,这是一家小广告公司,经济状况不佳,单诉广告公司可能对案件判决后的执行带来困难。

    在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案件时,我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能否得以顺利实现,让受害人家属能尽快、完全地拿到赔偿金,有时甚至比打赢官司还重要。在受害人家属与广告公司协商时,广告公司已显露出因履行能力不足而试图推脱、抵赖的现象。相比较而言,这家餐饮公司的经济实力明显强了不少,有没有可能要求他们担责呢?

    细细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我发现餐饮公司其实也有过错。在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后,我决定追诉两家单位为共同被告。

    为什么说两被告都有过错?根据证据材料中的检验结论,受害人 “系触电后发生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终因电击及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由此表明,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触电事故的发生,是餐饮公司的工程师在沿街张挂广告未成时,要求受害人等三位民工跨街悬挂才造成的。正是这一决定,导致了事故发生。由此我们认为餐饮公司因未尽谨慎、合理注意义务,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至于广告公司作为雇佣单位,既未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又未提供任何安全防护用具,且未派人到现场,本身就是管理失职行为,所以过错也是明显的。

    结合案情和已有证据材料,我认为只要悬挂时工人有安全防护用具、悬挂前勘察了地形、变更方案后先排除安全隐患,这起事故就完全可以避免。而实际上,事故的发生完全是两被告过错行为所导致,要求他们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据此,我为当事人提起了要求两被告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亲属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及律师代理费等多项诉讼请求。其中单死亡补偿费一项就达14万元,远远超出了按工伤死亡事故一次性最高赔偿8万元的限额。

庭审:

    两被告相互指责

    当原告的诉状经法院送达两被告时,餐饮公司认为是无端受到了牵连,感觉特别委屈,这从他们的答辩状中可见一斑。而广告公司一见到诉状,似乎有一种解脱的心理:若原告以工伤死亡事故起诉,广告公司责无旁贷。现在原告以过错行为来起诉,广告公司自认为没有什么过错,连8万元也有可能不用负担了。就这样,两被告怀着不同的心态参加了法庭的审理。

    庭审中,首先是两被告分别向原告发难。

    广告公司提出:按工伤死亡事故,责任由广告公司承担,对此无异议。但是论过错责任的话,触电事故发生时广告公司没有人在现场,且又是临时改变悬挂位置,广告公司完全不知情,因此与他们无关。餐饮公司则认为:受害人不是餐饮公司雇用的,且悬挂广告也不是餐饮公司的义务,餐饮公司只是派车派人接送了三名民工,所以事故发生的后果不应由餐饮公司承担。

    法庭上两被告还提出,无论是工伤死亡事故还是过错责任赔偿,怎么也不可能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责任。言下之意,原告只能告一个被告,不能两个被告一起告。

    但在我当庭详述起诉理由和法律依据后,他们又转而开始相互推诿、指责。原来是同盟者的两被告即刻成了对立者,目的就是尽力为自己开脱责任。可是争来争去,最后谁也没有逃脱责任。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对双方的最好回答。

判决:

    两公司连带责任

    由于诉辩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在法庭主持调解时,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四个多月的诉讼,法院作出了判决。两被告既未逃脱责任,还要承担原告共计近1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书认定:广告公司对被雇用人员应尽管理职责,并应保障被雇用者的劳动安全。然而广告公司却忽视安全防范措施,在令雇员高空作业时,既未派人到现场指挥、监督,又未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导致受害人触电后发生高坠。对此广告公司管理失职,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定:餐饮公司作为广告定作方,与受害人虽无雇佣关系,但其管理人将受害人等人带至作业现场后,因沿街张挂广告未成而要求改为跨街张挂时,未尽谨慎、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严重后果,对受害人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广告公司赔偿原告各类费用近10万元,餐饮公司赔偿近6万元,两被告还承担了相应的诉讼费。更为关键的是,法院还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都没有提出上诉。和我事先的判断差不多,餐饮公司此后很快就支付了赔偿金,而广告公司有点拖拉,但在我们的催促下也陆续支付了赔偿。

    受害人家属在如愿以偿地拿到赔偿金后激动万分,他们紧握我的手,由衷地向我表示感谢。他们说,赔偿金额不仅比原来多了一倍,而且由于是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要比只有一个被告来承担容易执行得多。



    虽然办案过程诸多辛苦,但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笑容时,我觉得一切都值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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