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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首个保障农民工权益政府规章将颁布

    日期:2009-03-09     作者:赵桂华     阅读:1,372次
 东北首个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府规章将颁布实施

农民工参加医保个人不缴费

今后,辽宁省的各用人单位都将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农民工在缴费当期享受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待遇。昨日,记者获悉,辽宁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马上将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这是东北地区首个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府规章。

工资 出现纠纷单位举证

“近年来,我省农民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劳动保护差、社保不完善等问题。”省劳动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现实中,农民工工资争议存在农民工举证困难的问题,往往导致此类案件不能得到很快解决。对此,辽宁省在这部政府规章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将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农民工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纠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将按有利于农民工的原则处理。

发工资需提供工资清单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有的用人单位在给农民工发工资时,就直接给现金,没有工资明细。而根据规章,今后,用人单位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提供一份本人工资清单,工资清单必须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相符,除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外,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转发农民工工资。

此外,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据省劳动厅相关负责人透露,我省今年准备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从建筑领域向餐饮等领域拓展。

医保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今后,我省用人单位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就是说,农民工也将享有医疗保险。规章中明确指出,基本医保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而且不计缴费年限,不建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费用统筹,缴费当期就开始享受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待遇。

此外,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对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者租赁自住住房。

保障 严重侵权吊证并最高罚款20万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设置针对农民工的收费项目。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合同的,将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不得向农民工收取风险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等证件。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在评定技术等级、职称和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或者先进生产者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严重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导致严重社会安全事件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处罚,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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