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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斌代表建议:我国《司法鉴定法》的立法刻不容缓

    日期:2009-03-09     作者:张庆水 王芳    阅读:1,862次
   “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然而,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立法有明显的滞后性,不能适应实践发展,为此我建议制定司法鉴定法。“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丛斌如是说。


丛斌代表认为,目前的司法鉴定制度远远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设置重复,导致多头鉴定和鉴定结论互相矛盾;二是,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混乱,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不清;三是,从业人员管理不严,鉴定人的獐诉讼地位未能得到体现;四是,司法鉴定的标准不情,多数鉴定专业领域均无统一标准可言。五是,司法鉴定的范围无具体规定,影响了证据制度的严肃性。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丛斌代表建议将《司法鉴定法》列入全国人大五年立法工作计划。具体对司法鉴定的定义、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司法鉴定人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机关的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丛斌代表说,司法鉴定直接关系到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关系到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所以针对司法鉴定立法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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