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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告山东高速不当得利 东绕城高速7公里10元

    日期:2009-03-10     作者: 济南日报    阅读:3,005次
  从绕城高速济南东到郭店,7公里左右却被收取了10元高速公路通行费。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郑吉泉认为,收费企业涉嫌不当得利,日前将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天下午,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9月17日,郑吉泉驾车从济南绕城高速东线济南东收费站上高速,在郭店出口下高速,行程7公里左右。下高速时,山东高速股份所设收费站收取了郑吉泉10元通行费。郑吉泉告诉记者,据他调查,济南绕城高速东线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费。再则,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有关规定,省内高速公路一类车(客车7座以下,货车2吨以下)收费费率为0.4元/公里,7公里路理论通行费应该是2.8元。结合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取惯例,这7公里路理论通行费不足3元,不到最低5元的收费标准,“也不该收费”。其三,山东高速股份持有的收费依据是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理给他出具的收费票据应该是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而不是盖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从收费依据看,这笔通行费收得也有问题。”“由此可见,山东高速股份收取的10元通行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当得利应该返还。”为此,1月13日,郑吉泉将山东高速股份诉至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返还所收取的10元通行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今天下午的审理中,被告山东高速股份的代理律师认为,对“济南东”到“郭店”段收费问题,省物价局、省交通厅1999年有关文件曾明确规定,该路段车辆通行费为10元。对此,郑吉泉认为,这一规定早已被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2006年联合发布的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所取代,该文件对各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做了统一规范,各收费公路收费站理应按照这一最新规定执行。山东高速股份的代理律师还表示,上述有关部门规定,从市区到遥墙国际机场收费标准为10元,“济南东”到“郭店”属于这段路的一部分,理应按照这一标准进行收费。郑吉泉则认为,从市区到机场的高速应该指经济青高速到机场,“济南东”到“郭店”属于另外一条路,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记者采访了解到,本案的焦点在于:省物价局、省交通厅两部门1999年出台的文件是否仍然有效,鲁价费发[2006]43号能否取代该文件。对此,法律界也有不同看法。法院审理结束后表示,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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