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律师吁以刑抵债对付老赖引发争论

    日期:2009-03-11     作者:新浪财经    阅读:2,338次
  “以刑抵债降老赖”行不行?

何谓刑抵债:通俗一点就是,如果被执行人不偿还债务,同时,征得债权人同意的话,可以以其所欠债务的数额,确定一定的刑罚。那么他履行刑罚之后,就可以免除他的债务。

到2007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有财产或部分财产但却没能执行的难案还有近32万件。

“执行难”的困局究竟该如何破解?全国人大代表汪霞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等昨日接受本报记者和央视的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记者的联合采访。

争论:以刑抵债行得通吗?

执行难是法院系统多年来面对的难点。曾经在基层法院工作,现在做律师的张东先多年来对这个问题深有感触,他建议建立以刑抵债的制度。他解释说,以刑抵债说通俗一点就是,如果被执行人不偿还债务,同时,征得债权人同意的话,可以以其所欠债务的数额确定一定的刑罚。那么他履行刑罚之后,可以免除他的债务。

支持方:重罚可警示

“这个太简单了,杀人抵命,欠债还钱,这还有什么说的?”知名演员牛群力挺张东先的建议。他认为,不光要对欠债人进行刑罚,还要重罚。通过重罚,对打算借钱的人和借给别人钱的人都有所警示。

以刑抵债的建议还得到了一些现场观众的认同,有人认为,对于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故意不偿还债务、隐瞒财产的行为,用法律的形式强迫他,在坐牢或者是偿还债务之间选择,可以起到一个鞭策性的作用,更加有助于欠债人偿还债务。

反对:还债才是目的

作为法律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为健从法理的角度提出,以刑抵债并不可行。汤为健认为,刑罚和还债无论是在法律关系还是在法律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世界上也曾有以刑事惩罚来督促欠债人还账,而这样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还账。汤为健强调,这种方式的目的非抵债,而是催债,是一种惩戒机制,一种威慑机制。

反对以刑抵债的现场观众也认为,以刑抵债无异于饮鸩止渴。有人提出,刑罚是刑罚,债务是债务。即使罚了,债务也必须要偿还。“既然大家喜欢用刑罚出你心中那口气的话,不妨这样做,可以给他判刑。但最终的债务还是逃避不了,就是说你从监狱里出来,债务该怎么还还得怎么还,也就是说你的刑罚只是一种变相的惩罚手段。”

支招:多种手段迫使清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的薛文才法官介绍,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在建立长效机制,即法院联合公安、工商、税务、建委、房地局乃至全社会来参与执行,迫使债务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挤压他的生存空间。如果说你拒不履行,那么好,我给你上黑名单,你贷款贷不了,买车买不了,限制高消费,买房买不了。”通过全社会的参与,用多种手段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制裁债务人。

支持者:对于有能力偿还债务,却故意不偿还债务、隐瞒财产的行为,用法律的形式强迫他,在坐牢或偿还债务之间选择,可以起到一个鞭策性的作用,更加有助于欠债人偿还债务。

反对者:刑罚和还债无论是在法律关系还是在法律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对民事债务的追讨,或者说对赖账行为的惩罚要保持在一定的限度范围内,不能超出这个限度。如果超出了限度,会造成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的混乱。

建立严格的威慑制度

“以刑抵债这个观点我不同意。”全国人大代表汪霞法官在倾听了建议人的讨论后认为,对那些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人进行严惩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债权人寻求司法救助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自己债权实现的目的,不能违背了这个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同样不赞成以刑抵债的建议。他认为,刑和债,一个是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这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江必新认为,以刑抵债这种观点的提出是可以理解的,也有其好处。“至少它有威慑作用,至少它可以帮助债权人出一口气,至少可以满足债权人抱怨的心理。”但是,江必新强调,在强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来采取以刑抵债的办法可能是不太理性的。


相比之下,江必新更加认同另一种解决途径,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的财产和信用评级制度。可以通过银行的账户来查询债务人信息,以便对其约束。“但是,由于目前制度上不太完善,我们对个人的存款,在目前还不能查询,但是,在有法人单位的还是可以的。这个是咱们目前制度上的障碍。”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