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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取消食品“免检制度”

    日期:2009-03-12     作者:周婷玉;王茜     阅读:1,624次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8日表决通过食品安全法。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法律制定过程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免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当明确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得实施免检。因此,食品安全法以立法形式废除了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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