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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改引关注 天津律师进言5条建议

    日期:2009-03-17     作者:北方网    阅读:3,736次
  国家赔偿可否专案专审?

《国家赔偿法》年内修改引业界关注

天津律师进言5条立法建议

《国家赔偿法》计划年内修改!此消息传出后,引起众多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日前,3名天津律师就《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提出5条建议,并已递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昨天,宿胜利代表3名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这5条建议进行了解读。记者高立红

建议1

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建议:宿律师称,以往的《国家赔偿法》中,是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同时,对于当事人的赔偿也以平均工资为标准,搞“一刀切”。因此,司法实践中,反映强烈并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刑事案件中被错抓错捕错判的无罪公民应获得精神损害和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为此,3名律师建议,结合社会现实情况和在部分民事案件中的有关精神抚慰金的解释规定,增加“国家对刑事案件中被错抓错捕撤案以及错判无罪的当事人,分别情况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解读:宿律师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损害的范围有了更新的理解,认为损害不仅仅是人身的,精神上的损害可能会更痛苦。刑事案件中错案的表现形式往往是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这种对自由权利的限制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难以磨灭的精神痛苦,因此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显然有失公平。

建议2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建议:增加“国家对给被错抓错捕错判的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的内容。

解读:宿律师称,《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已经十余年了。在这个过程当中,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旧有的“以当事人平均工资为标准”的赔偿原则已远远不能适应这种发展。如果还按照原有的赔偿原则进行赔偿,搞“一刀切”的话,很容易以偏概全,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

建议3

建立责任公示制度

建议:增加“对造成错抓错捕错判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予以公示,消除影响”的内容。

解读:宿胜利称,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掌握着国家法律的利器,本应审慎施用,而形成错案的本身就意味着其在司法工作过程中,缺乏责任感,或者是对法律基本的精神和理念理解不够,对于社会和公民的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建议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将案件错案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来寻求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也警示所有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不仅能够消除错案的影响,也可有效地促进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素质的提升。

建议4

最短时间给付赔偿

建议:增加“进一步简化赔偿程序,使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的赔偿”的内容。

解读:宿胜利说:“在法律服务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在司法实践当中,错案不断上升,而被错抓错捕错判的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并不在多数,其主要原因是赔偿程序繁琐复杂,门槛过高,使当事人望而却步,旧有的《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助长了国家赔偿案件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作风,不利于建立快速有效公正的司法体制。”

建议5

考虑建立专门机构

建议:在条件和时机成熟时,可以考虑建立独立于法院的专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机构。

解读:宿胜利说:“据我们了解,国外有些国家就设有专门的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机构,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的公正,避免司法机关既作运动员又作裁判员,这样就可以消除老百姓对于国家赔偿的恐惧心理,同时促进司法公正。”

【律师说法】

想让法律更有“人情味”

3名律师分别是宿胜利、林权儒、付煜,来自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提及给《国家赔偿法》修改提建议的初衷,宿胜利说,此前他们从事过多年刑事辩护业务,其间也有经他们辩护被判无罪的当事人,因此,他们对《国家赔偿法》都有一定的了解,并且有一定的共识。该法将于年内修改的消息传出后,他们便有了提交立法建议的想法。“作为律师,我们认为自己有义务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出一份力。”3位律师称,之所以提出这些建议,是为了使《国家赔偿法》更适用于服务社会和公正司法的需要,让法律更有“人情味”。同时,他们还提出,如立法确有瓶颈,也可先由司法解释解决,之后再修订为国家的法律。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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