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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就人口普查条例征意见 拒提供信息将罚款

    日期:2009-03-18     作者:中国新闻网    阅读:1,347次
  3月17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国家统计局报送国务院审议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拒绝提供普查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人员或者普查对象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人口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提供普查信息的;(二)提供不真实的普查信息的;(三)未按时提供,经催报后仍未提供普查信息的;(四)提供不完整的普查信息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阻挠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毁弃、隐匿普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的;(三)阻挠或者拒绝人口普查执法检查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普查机构、普查工作人员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在执行普查任务中获得的普查对象单项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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