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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中院:法官不得私会涉案律师

    日期:2009-03-19     作者:郭 强 通讯员 曾宪权    阅读:2,450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律师;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18日,记者从青岛市中院了解到,市中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交往的规定》,严格规范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业内外交往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公正与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据介绍,《关于法官及工作人员与律师交往的规定》要求 ,与律师有亲属、同学、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规定强调要求法官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纪律,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不得为律师打听案情、疏通关系;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泄漏审判秘密;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律师。不准要求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不得接受律师的钱物和宴请,不得参加律师安排的娱乐、旅游以及其他消费项目。


    规定还明确了法官及其工作人员与律师不当交往的禁止性规定及处罚办法,严重违纪者将除名或开除;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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