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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安厅规定:若发现牢头狱霸直接领导免职

    日期:2009-03-20     作者:王研    阅读:1,234次
 针对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六条警规,其中对于存在牢头狱霸的监所,直接责任民警一律开除,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免职。

    今年以来,云南相继出现了晋宁县看守所牢头狱霸致死在押人员的“躲猫猫”事件、蒙自县一民警开枪杀人等事件。为此,云南省公安厅出台了《云南省公安机关六条警规》:严格五条禁令,严禁包庇袒护;严格依法办案,严禁刑讯逼供;严格枪支管理,严禁滥用枪支;严格监所管理,严禁牢头狱霸;严格公正执法,严禁徇私枉法;严格履行职责,严禁玩忽职守。

    其中,违反第一条的,对包庇袒护的民警予以行政记过处分,对包庇袒护的领导一律免职。违反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一律开除,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责成主要领导引咎辞职。违反第六条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开除,负有责任的直接领导予以撤职,分管领导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职,主要领导写出检查。违反上述警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条警规自19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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