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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非法活动作合法保证 被判赔偿

    日期:2009-03-27     作者:金牛法 陈太富 记者 杜雯    阅读:1,089次
      2006年10月,厦门桑榆微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邀请廖某等老人参加投资宣传活动,并聘请了四川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某授课,承诺该投资的回报率超过24%。同月11日,廖某与投资公司签订《合伙企业协议》,约定双方合伙成立桑榆微霞青羊老年用品店,廖某投资12万元。为避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施律师建议将此次投资回报费称为劳务费,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廖某称,施律师反复强调投资公司是合法的公司、投资受到法律保护、律师事务所可以对此次投资承担责任。在律师事务所对此次投资行为进行见证后,廖某向投资公司支付了12万元投资款,施律师从中领取了6100元作为营业提成款。此后,公司相关人员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处并判刑。廖某将施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9万余元。


昨日记者获悉,日前,金牛法院一审认定,被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老人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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