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考核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业内动态

业内动态

律师告保险公司违规卖航意险 业内揭秘捆绑销售

    日期:2009-04-02     作者:秦胜利 记者 李奎    阅读:1,959次
     因妻子给自己购买了总保额高达420万元的航意险保单,却没有本人签字,律师李先生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违规销售航意险为由起诉。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这是本市首例起诉保险公司违规销售航意险的案件。


李先生诉称,今年1月26日,他让妻子代买次日机票。其妻为其买了一张航班从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起飞的国航机票。几天后,他意外得知,其妻1月26日还在天勤保险经纪公司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营业部工作人员劝说下,购买了7份航意险。这7份航意险的被保险人都是李先生,身故受益人为其妻子,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都是60万元,其中一份在一家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办理这7份保险,其妻总共花了140元。

李先生称,这7份航意险的被保险人都是他,保险公司和天勤保险经纪公司没有任何人告知他买了保险。他称,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据此,李先生将这家保险公司和天勤保险经纪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他称,打这个官司是为了公益诉讼,“我需要法院对违规销售航意险的情况明确作出判决,因此先选择了一家保险公司起诉”。

对于为何其妻会赶到首都机场去购买航意险,李先生称,其妻怕在机场外买到假的航意险,加上当时想参观机场3号航站楼,就专门赶到了首都机场买保险。

昨天上午9点,李先生出现在法庭,被列为本案第三人的其妻未出庭。李先生称,其妻正在外地出差。开庭后,保险公司和天勤保险经纪公司提出,李先生的妻子作为第三人应该出庭,这样才便于查清事实。10分钟后,法官宣布休庭,称将择日再开庭。

休庭后,保险公司有关人士称,“保单不经本人签字是目前整个行业的做法,这不影响赔付”。

业内人士揭秘

代购航意险很难避免

傅先生是某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主管。
傅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航意险一般是与机票捆绑销售,购买机票时顺便就购买了航意险,因此很难避免他人在代购机票时代理购买航意险。

傅先生指出,这种销售航意险的做法确实违规,与《保险法》的规定不符。这是航意险销售形式造成的。

他指出,如果航意险全部改在机场销售,由登机人本人购买,并且当场办理手续,就不会发生被保险人不知情,没有签字的情况了。

冯女士是某寿险公司的一名资深业务经理,她曾专门负责过客服工作。

冯女士说,由于航意险的保险期极短,而且保费较低,因此很少有人较真。其他险种则纠纷不断。

一份航意险可挣5元

傅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的保险经纪公司与北京几十家机票代理点有业务关系。他们是保险公司一级代理商,然后再把业务批发给代理点,代理点销售一份航意险可以挣到5元钱。

因此,为了多卖保险,代理点根本不会严格把关。

保监会说法

严打伪造和销售保单违法行为

据了解,此前被央视曝光的假保单事件,已经引起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保监会2月24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监局严厉打击伪造和销售保单的违法行为,要求各保险公司认真清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特别是航空售票网点及旅行社类机构的管理,禁止与未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专家说法

无书面同意他人代购保险无效

针对他人可随意代买航空意外险现象,记者采访了资深保险专家、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的郭玉涛律师。

郭玉涛说,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他人代为购买航意险时,必须要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这样的保险合同就属于无效条款。

这种现象为何比较普遍?郭玉涛说,就航意险来说,由于我国的空难极少发生,所以旅客对该保险的购买程序及受益人的指定往往都不在意。

而对于众多保险公司来说,由于航意险的理赔条件 (空难事故发生、旅客死亡等)很难实现,航意险是一个几乎不用考虑赔付问题的险种,稳赚不赔。

因此,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的经营风险极小,这样的保险当然卖得越多越好,审核把关的环节往往就被忽略了。

相关背景

旅客买到假保单


据央视报道,去年11月14日,云南旅客梁玉祥、朱光菊夫妇通过携程网订了两张从海南三亚返回昆明的机票及两份航意险,拿到保单后发现保险期限仅一天,而航程则跨越两天。

     今年2月20日,携程网从平安保险总部得到证实――这两张航意险保单属伪造保单。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0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