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增出租车不得设置车载视频广告
日期:2009-04-03
作者: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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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新增出租车车厢内不得设置和发布车载信息视频广告。出租汽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外的广告清理工作于6月底前结束。近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布了《上海市出租汽车车厢广告设置规范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出租汽车车厢内的广告设置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由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在2010年12月31日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和区(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该《规定》,后车窗底部可以设置宽度不超过15厘米的条幅广告。而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可以在现有合同期内维持现状,现有合同期满后应当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现有合同期内不得新增加发布广告的车辆,不得延长合同期限。经营者应当将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合同情况报市或者相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
此外,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广告除车载信息视频外,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设置和发布广告。除了以上位置,出租汽车车厢内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时,车载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