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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

    日期:2009-04-10     作者:陈梦阳     阅读:1,568次
     记者从辽宁省政府了解到,辽宁省今后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并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处处长唐革非介绍说,辽宁省日前刚刚公布了新修订的《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此次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订案主要体现在便民、强化行政责任以及强调和解制度等几个方面。

修订后的规定增设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任条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

在原规定中,“对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新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唐革非表示,这一新规定给了群众更多的选择权。

此外,新规定还强调,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共同审查。据了解,辽宁省此前在相关文件中对此有过明确规定,此次将其添加为地方性法规的条款,旨在强化办案透明度,维护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新规定还强调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2008年,辽宁省各级政府部门共受理行政复议584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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