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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交车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

    日期:2009-04-10     作者:文汇报    阅读:1,363次
 
《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在规范公共汽电车及车站广告方面提出,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它任何地方都不能设置和发布广告。视频设施最多为两个,并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应当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外车身广告只能设置在两侧车窗玻璃下沿以下,相邻两个车轮护套之间,车尾广告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及尾灯以内,车身广告不得遮挡服务标识和车灯、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且明确规定有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50%;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能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能超过候车信息亭立面的40%。

在出租汽车广告方面,《规定》指出外车身广告只有两个地方可以设置,一是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可以发布企业叫车电话,但面积不得大于前车门的30%;二是后车窗底部可以设置宽度不超过15厘米的透视广告。在出租车厢内广告设置的规范上,明确车厢内除两个位置外,其他任何地方都不能设置和发布广告:一是后车窗底部可以设置宽度不超过15厘米的透视广告;二是对原有的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的广告,允许经营者在现有合同期内维持现状,但现有合同期满后要求予以拆除并恢复原状,同时要求经营者在2009年12月31日前在视频设施上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同时还明确,除车载信息视频外的广告清理工作于2009年6月底前结束。


《规定》也对轨道交通广告的规范设置提出了要求,车厢广告规定只有两个地方可以设置广告,一是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该位置如采用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明确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功能;二是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可以设置透视广告。在轨交车辆外车身广告设置上,规定只能在车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设置,但不能遮挡安全及运营设施和标志、影响线路识别色带和车辆编号使用以及各线列车的区分。此外,《规定》还提出车站广告不能在安全设施和标志、服务设施和标志、工作人员工作区域以及地面、顶部、台阶、候车椅上设置和发布广告;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车站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不得设置悬挂式广告;除规划预留占地广告位置外,车站内不得设置占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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