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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惩治性骚扰 滥讲黄段子将受制裁

    日期:2009-04-10     作者:邢世伟 王岩    阅读:852次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明文禁止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向女士发黄色短信、滥讲黄段子……这类行为构成“性骚扰”,将受到法律制裁。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在《规定》中,辽宁省首次为“性骚扰”立法。


《规定》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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