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称创业板门槛 30万元涉嫌违法
日期:2009-04-15
作者: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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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的创业板终于快要出来了,这自然是件让广大投资者高兴的事,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监管部门却为投资者设立了投资创业板的准入门槛,其中之一是必须资金量在30万元左右,对此,财经投资维权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认为,此举有悖于现行《证券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存在歧视中小投资者的嫌疑。
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无论是证监会3月31日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建立投资者准入制度”,还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高级经理顾斌透露的投资者准入门槛30万元左右的言论,都有悖于现行《证券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定。《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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