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规制出租汽车乘客的“非分要求”和“出格之举”
日期:2009-04-15
作者:孔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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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租汽车乘客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在车内有不文明或破坏行为时,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中途终止载客。广州市人大常委会14日对《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审议时提出,应立法明确出租汽车乘客的相关义务。
据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小清介绍,对于审议中的《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有意见反映,实践中有乘客向出租车驾驶员提出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如为赶路或走近路要求驾驶员违规调头、逆向走单行线甚至闯红灯等,有的乘客还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或者损坏车内设施、设备等,对于这些行为,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有权予以劝阻,乘客不听从劝阻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有权中途终止载客。为此,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立法中增加相关内容。
同时,《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还拟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时,应当进行听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公布指定地点,供非本市出租汽车需在本市运载回程旅客时前往载客;有关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一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遇有抢险救灾和举办重大体育竞赛、广交会等重大活动时,市政府可决定调度出租汽车承担疏运任务,并应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