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发文 确定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

    日期:2009-04-15     作者:杨维汉    阅读:3,828次
 记者从14日召开的全国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第五次视频会议上了解到,《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日前已由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对于清理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已经报结的案件对照《通知》的要求逐案重新进行核查,对于不符合《通知》结案标准的案件必须抓紧时间进行整改。

据悉,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始后,各地法院基于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纷纷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统一结案标准的要求。在中央督查组对12个省区市的阶段性督查工作中,通过检查卷宗,已经发现各地法院在结案标准的掌握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十分重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通知》既严格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结案方式,又对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以吸收和规范,同时兼顾社会和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尽量使每项要求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于此前已经制定结案标准并在辖区内实施的省份,要对照《通知》规定的结案标准逐案严格把关,凡是与《通知》内容不符的标准一律不得再适用,凡是不符合《通知》结案标准的案件不得报结。对于《通知》明确规定为不得结案处理的案件,一律要从已结案件总数中除去。中止执行的案件一律不得报结,应作为未结执行案件统计。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对于所有未结执行积案,各地法院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结案,所做的全部执行工作必须在案卷中有所体现。如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财产调查措施必须完善相关调查手续,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原来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中止、终结、发放债权凭证等方式作内部结案处理的案件,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重新进行调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通知》规定的七种条件之一,且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结案。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