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香港和内地的公证法律制度不同,香港的公证文书在内地不能直接使用,司法部设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对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审核、转递,发往内地使用。例如,香港地区企业或个人到内地投资、出入境、婚姻、继承等民商事活动所出具的文件都需要委托公证人来公证。自1981年委托公证人制度建立以来,司法部先后9次委托了374名香港律师担任委托公证人。
据了解,委托公证人的委托期为3年,委托期满,经司法部考核合格、接受业务培训后可连续委托。今年3月,司法部在香港举行委托公证人考试,共有159名律师报名,40名通过考试。
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指出,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一个国家内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公证文书往来使用的问题。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