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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出台《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日期:2009-04-21     作者:吉林省人民政府    阅读:1,215次
  日前,吉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此次棚改,吉林省将从2009年至2011年,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国有林区18个国有林业局、4个森林经营局(场)址14万户、70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建设任务。目前,已开工建设30万平方米。


为确保林区棚改顺利开展,吉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林区棚改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同的土地优惠政策:回迁房、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按规划以划拨方式供地;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水、电、热、燃气等增容和入网费等经营性收费;各地不得设立向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征收的各项收费;在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减免方面,享受与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同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依照棚户区廉租房政策规定,实施廉租办法;林业企业出售公有住房、处理无籍房收入,除依照规定提取住房维修基金外,可全部用于林区棚户区改造;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林业企业、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中长期贷款;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加贷款比例;简化贷款程序,支持林区棚户区改造;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欠税费,不影响职工个人申请房屋登记。除享受廉租住房职工外,其他交足个人承担部分资金的住户,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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