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 拟将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
日期:2009-04-21
作者:刘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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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20日发布《行政复议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该办法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2002年颁布了《行政复议办法》。根据2007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和新形势下证券期货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证监会对其做了修订。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细化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等一整套程序;二是把复议委员会制度法定化、固定化;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四是细化复议答复意见书的内容和案卷证据要求;五是明确复议人员任职条件。
据悉,证监会较早成立了行政复议专门处室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负责人20日介绍说,此次修订,拟调整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数至26人,分别来自证监会业务部门、派出机构,交易所等不同部门,均具备良好专业背景。实行回避制度,即原承办具体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委员提出复议意见。此外,由证监会领导担任主任委员。
五年来,证监会共收到不服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142件,其中经过复议,做出撤销、变更决定的20件,占复议案件总数的14.1%,复议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被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