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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监管办法》将出 消费者权益被侵供电人免职

    日期:2009-04-23     作者:京华时报    阅读:1,171次
  昨天,国家电监会供电监管部主任贾英华介绍,《供电监管办法》即将发布实施。该办法对供电企业供电质量、装表接电期限、抢修时限等行为作出全面规范。贾英华称,若消费者权益遭侵犯,相关供电企业责任人乌纱帽或将不保。

该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抢修人员抢修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不超过60分钟。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供电企业可能被处以5万到100万元的经济惩罚。

值得关注的是,贾英华介绍,办法中明确表示,对于违反该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供电企业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建议将其调离现任岗位,3年内不得再担任供电企业同类职务。


贾英华解释,之所以在经济惩罚之外,设对“乌纱帽”的惩处是为了加大惩罚力度。而另有知情人士表示,电力企业均财大气粗,几万元的罚款往往无济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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