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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方立法让志愿者享“优先”

    日期:2009-04-24     作者:新华网    阅读:2,020次
    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明晰规范志愿服务主体关系,保障志愿者权利,促进社会鼓励、倡导和支持志愿服务开展,其中还设置了志愿者享“优先”的条款。

    条例规定:鼓励有关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 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表现的志愿者,其所在地区、单位应当予以鼓励和关心。

    条例还规定,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有安全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为志愿者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

    上海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杨全心介绍说:上海市是我国比较早开展志愿服务的城市之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各类志愿者数以百万计,登记在册的志愿者组织近80家,志愿服务呈现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专业化趋势明显等特征,2010年世博会的临近更对志愿服务提出了新要求,盛会举办期间每天将需要上万名志愿者。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确定上海在每年三月五日、即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当周集中宣传、弘扬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志愿服务精神。


    据悉,作为我国20多个对志愿服务进行地方立法的省区市之一,上海制定的条例还对禁止行为以及相应法则设置了操作性比较强的规定。如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志愿者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市和区、县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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