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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康泰:中国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日期:2009-04-28     作者:王传真 陈菲     阅读:1,217次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27日在中德第九届法律研讨会上表示,中国已经初步建立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27日,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德国联邦司法部在广东深圳市联合召开中德第九届法律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曹康泰在研讨会上表示,中国一直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自新中国成立至2008年12月,已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养老保险作了规定。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模式、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等内容。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重点要处理好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曹康泰指出,中德建交37年来,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的交往日益频繁,合作与交流不断深化,取得了丰硕成果。自2000年起开始实施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项目以来,双方定期就重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对促进两国法律界的沟通和了解,相互借鉴各自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的有益经验,发挥了富有成效的作用。

德国联邦司法部部长居普里斯表示,中德两国开展法律交流与合作对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1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建成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广覆盖,实现了老有所养的目标。


中德第九届法律研讨会是落实2000年中德两国政府签署的《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的一项重要活动。来自中德两国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法院的高级官员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共10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代表围绕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这一主题,分中德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和待遇、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养老保险权益的司法保护三个专题进行了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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