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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企业高温津贴标准不变

    日期:2009-05-22     作者: 陈玺撼    阅读:1,012次
     上海已进入气象意义上的夏天。市总工会昨天强调,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若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目前,这一标准不变,若企业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申请仲裁。


不过,市总工会保障部有关人士指出,劳动者申请高温季节津贴,除工作时的环境温度要符合上述规定,工作所处的时间也必须在“高温季节”内,即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如果劳动者在其他月份的某天或某段时间工作时,出现露天工作气温达到或超过35℃,或者工作场所温度达到或超过33℃的情况,尚没有对应的文件规定劳动者可申请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所以5月11日虽然气温超过了35℃,但不能申请。企业若有自己的高温津贴规定,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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