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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日期:2009-05-26     作者:赵阳    阅读:2,510次
 2009年6月1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

“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新律师法,纷纷出台各种措施,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会见室的变化可明显感受

5月15日早8时45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凡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走进了律师会见室。

这是一间T字型的会见室,房间不大,却显得十分整洁。

离约定的会见还有十五分钟。王凡打开了随身携带的包,拿出了笔记本,整理着自己的思路。

王凡接受了涉嫌职务犯罪的当事人刘某的委托,为其当辩护人,今天是他第一次与刘某见面。

9时整,刘某被民警从专用通道带了进来,坐在了王凡的对面:他们中间被一层玻璃隔开。

看着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都做好了准备,民警走了出去,房间里只剩下王凡和刘某两人,王凡拿起了话筒,会见正式开始了,而此时民警则坐在另一间屋子里,透过玻璃观察着屋内的动静。

大约一个小时后,会见结束,民警带走了刘某,王凡走出了律师会见室。

“这是我们第一次见面,我告诉他我是他的辩护律师,另外只是了解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为辩护工作做一些准备。”王凡对记者说。

这间律师会见室对王凡来说早已不陌生,不过这一年来,他还是直观地观察到了会见室的变化。

“原来的会见室可不是这样,每次会见当事人时,旁边总是有一名民警站着,感觉不是很舒服,现在确实比以前好多了。”王凡说。

“以前会见当事人手续很多,而且很多时候被拒绝,现在基本只要凭‘三证’就可以见当事人。”关于新律师法实施后的一些改变,王凡说。

2008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王凡在第一时间拿到新修改的律师法全文后,首先看的是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四章共十五条,比2001年的修改增加了三条。”王凡说。

“仔细分析一下,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新的东西。”王凡说,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时意见最大、阻力也是最大的是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大难题,在新律师法里逐一得到了体现,起码在立法层面上获得了解决。

改造原有的律师会见室、在侦查和审查批捕阶段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律师意见,一年来,作为基层检察院,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用行动严格执行着新律师法。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情,为辩护活动做准备,同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权利,也是发挥律师辩护职能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和落实律师会见权。”北仑检察院检察长李钟对记者说。

执行律师法总体而言比较顺利

“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律师依法执业的保障,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的要求严格贯彻落实,态度十分明确,总体而言比较顺利。”陈国庆这样总结一年来检察机关落实新律师法的情况。

在陈国庆看来,认真执行律师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是诉讼民主和司法文明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职责和地位,赋予律师更为广泛的执业权利,强化了对律师的管理。”他说。

在新律师法实施前夕,最高检就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新律师法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的要求。随后,各相关业务部门纷纷采取措施,部署落实情况。

“一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各项检察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陈国庆告诉记者,为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在规范执法、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方面作了许多努力。

其实早在2004年2月,为解决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最高检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对于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促使检察机关接受律师的监督制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律师法颁布后,最高检为执行新律师法做了大量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律师履行不同的职责,诉讼角色各不相同,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是一致的,二者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国家法律。”陈国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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