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新规定保护矿产资源
日期:2009-05-26
作者:李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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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变矿产资源“无偿划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开。记者5月22日获悉,近期印发的《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勘察、开采矿产,都须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此前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我省是全国主要的有色金属、稀有金属、稀土等矿产基地之一。多年来,矿产资源的无偿划拨容易导致掠夺式的开采及矿产资源浪费。按规定,地热、地下水等第一类矿产,按申请在先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的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煤炭石油等第二类矿产,黏土等第三类矿产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的价款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确定。
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第一年度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60%。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第一年度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价款总额的20%。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察、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