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办法
日期:2009-05-26
作者: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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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近日《河南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衔接办法》出台,该办法对刑释解教文书的寄送、接收和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后的接送、管控等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
提前30日寄送刑释解教通知书
针对刑释解教通知书,我省规定: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 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应当提前30日将其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规范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用挂号信的方式寄送至服刑、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
对因减刑、假释、减期、提前解教等原因释放、解教,无法提前寄送通知书的,应当自减刑、假释裁定书送达之日或接到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之日起7日内及时寄送,必要时可先行电话通知。对服刑、在教的老病残少人员,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在寄送通知书的同时,负责将《提请安置(老病残少)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寄送至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民政局,提请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其生活的准备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寄送回执,并就安置问题提出协调意见。
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后,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在7日内将《罪犯出监(所)鉴定表》或者《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用挂号信的方式寄送其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
7日内通知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针对刑释解教文书接收,我省规定:县(市、区)公安局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提请安置(老病残少)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后,应当登记造册,整理分类,建立档案,并在7日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县(市、区)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民政局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提请安置(老病残少)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后,应当登记造册,整理分类,建立档案,并在7日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民政所。
14日内到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报到
针对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时的接送工作,我省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在离开监所后14日内,要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危安犯“、“危顽犯“刑满释放时,由监狱、看守所负责送回原户籍地,送回比例要达到100%;并与户籍地的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做好衔接,落实管控措施的比例要达到100%。
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三无“刑释解教人员由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联系原户籍地县(市、区)安置帮教机构建立的实体、基地、培训中心予以过渡性安置。对生活不能自理又无亲属接领的老病残少人员,由监所单位派人送回原户籍所在地,移交其亲属、监护人或有关部门安置其生活。刑释解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监所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发放释放费、解教费。
司法所会同派出所联合帮教
我省规定: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时,对按规定需要办理入户手续的要及时办理,并制发身份证。同时通知责任区民警,列为重点人口管理,会同司法所、村(居)委员会开展帮教活动。对未向公安派出所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安置帮教办公室)以及同级司法所通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一经发现,应立即通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司法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时,要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会同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开展帮教活动。
对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现驻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要密切联系,积极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两头包,双列管“措施,接茬管理,跟踪帮教。对已衔接但离开原籍去向不明、脱管脱控的刑释解教人员要重点排查,加强协查通报,做到对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到位、管理到位,帮教到位。
县刑释解教人员近亲属、监护人经告知后,仍拒绝接收,不依法履行赡养、扶养、抚养、监护等义务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我省要求,各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要做好安置帮教管理软件运行工作,装备先进设备、配备得力人员,准确无误地录入刑释解教人员信息,及时安全地传送至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教局、省公安厅监管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