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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09-06-01     作者:冯丽俐     阅读:1,403次
  如果多位经营者均看好同一线路的营运生意,谁能最终获得经营权?7月1日起实施的《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在第三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客运的同一行政区内,如有3个以上申请人申请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的,可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

即将实施的《条例》还规定,在作出班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4年到8年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经营权终止;需要延续客运经营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运营时,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不得异地经营。单程的去程包车如果回程要载客,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7座以下小型客车的经营范围为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及不同县(市、区)的毗邻乡镇之间的旅客运输。农村客运可采取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等方式;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经济适用型车辆;车身颜色由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确定。


《条例》还明确规定,客运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线路、站点、班次和发车时间,不得堵站罢运,擅自加价,恶意压价等,如有以上行为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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