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省级“秸秆法规”
日期:2009-06-01
作者: 沈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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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并以法律许可的最快速度于6月1日正式实施。据了解,这是我国省级首部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和促进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江苏秸秆加工利用产业的效益普遍较低,发展速度较慢,仍急需解决39%的被丢弃或者焚烧的稻麦秸秆出路问题。因此,《决定》规定,“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须占总面积的35%以上。”
为了确保财政支持,《决定》规定,“省财政应当将秸秆还田、打捆、青贮等机具纳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并对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给予补贴。”在税费优惠方面,“对利用秸秆发电、加工板材等综合利用秸秆的企业,根据秸秆实际利用量,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电价补贴等优惠政策。”
《决定》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烧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不得将秸秆弃置于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内,并且要求逐步扩大禁止焚烧的区域范围,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