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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检察人员与律师交往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推荐律师

    日期:2009-06-01     作者:郭剑烽;施坚轩    阅读:2,217次
   “检察人员不得向当事人推荐、介绍 律师作为本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当事人的 律师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关系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有其他亲属关系或与 律师之间存在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并在案件办理期间不得与其交谈、讨论案情。”今天是新《 律师法》实施一周年的日子,本市检察院出台相关规定,以规范检察人员与 律师交往行为,这是上海检察机关首次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根据出台的《关于规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与 律师交往行为的试行规定》,办案中检察人员接待 律师应为二人以上,未经批准不得在 律师接待室以外的其他场所会见 律师;检察人员不得擅自单独与 律师交谈案情。对于应 律师的要求违反规定帮助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隐瞒、涂改证据材料、托关系、打招呼或打听案情、通风报信、泄露检察机关内部审查、讨论意见等八种行为,《试行规定》对检察人员作出禁止性条款规定。

    《试行规定》还明确,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以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市检察院和分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分管工作的范围内从事涉检 律师业务;离任检察人员两年内,不得以 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离任检察人员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及其他亲属担任 律师的,应当及时向监察部门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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