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习证 两公律师转社会律师申请 注销人员证明申请入口 结业人员实习鉴定表申请入口 网上投稿 《上海律师》 ENGLISH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法治聚焦

法治聚焦

反垄断法两配套规章公布 可向工商总局举报垄断

    日期:2009-06-08     作者:袁国礼    阅读:1,136次
    国家工商总局5日正式推出两个反垄断法配套规章,根据规定,涉嫌垄断行为可向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举报。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工商可向其上级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据悉,两个配套规章分别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工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受理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省级以下工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将举报材料报送省级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收到举报材料后,应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齐。

如果工商部门调查中,被调查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等或提供虚假材料,或拒绝、阻碍调查的,将根据反垄断法进行处理。被调查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书面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影响。如果经营者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规定,工商部门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的,应进行处罚。对重大垄断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报告。对查处的垄断案件,工商部门可向社会公布。




[版权声明] 沪ICP备17030485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7129号

技术服务: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技术电话: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术支持邮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师协会版权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