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文艺团体扶持政策出台 非涉外演出事前告知
日期:2009-06-10
作者: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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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整城乡演出市场不平衡的二元结构,破除演出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壁垒,文化部日前出台意见,对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提出具体举措。
意见提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设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专项扶持资金,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贴息服务;政府主办的各类重大节庆文化活动,要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纳入重点院团予以重点扶持。
意见还鼓励文化馆(站、中心)免费或低价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排练和演出场地,鼓励通过政府出资、社会赞助等方式,以行政村为单位维修改建或新建舞台、戏台;对参加政府组织和政府鼓励的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艺术院校毕业生到民营团体就业,民营团体演职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国有院团享同等待遇。
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意见还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扶持各类人才和民间艺人自筹资金组建民营团体。鼓励地方试点推进取消文艺表演团体国内营业性演出行政许可,从事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艺术表演形式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中宣部、文化部等部门表彰的服务农民、服务基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时,不再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而改为事前告知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