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奎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担任张某涉嫌强奸一案的辩护律师。接手案件后,侯某收取了3000元代理费后,告知张某的父母,他可以想办法把张某弄出来,但需要8000元的风险代理费。听了侯某的话,张某当即给了侯某8000元。收了钱的侯某开始精心策划:想让张某逃脱法律制裁,需要让被害人出来为张某开脱。于是,侯某和张某的母亲商议,给被害人一笔“封口费”,让其改口说发生关系是自愿的。
托人找到被害人后,侯某通知张某父母与受害人商谈以1.5万元贿买一份无罪证明。当看到被害人所写证明过于简单时,侯某又亲笔起草了一份,让妻子抄写后复印并转交给被害人,让其照抄一遍。就这样,一份看似天衣无缝的无罪证明被送到了公安机关。
机关算尽,侯某却没想到自己的伎俩被检察干警慧眼识破。2008年12月19日,侯某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被刑事拘留;两天后,侯某被检察院批逮。2008年12月29日,检察院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向奎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1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合议庭认为侯某作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构成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随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侯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判决后,侯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侯某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6月10日,记者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该院准备报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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