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企业来沪求助
1993年3月9日,陕西省延安石油机械厂和浙江省桐乡崇福棒冰厂相关人员在向江苏省太仓县某公司驻沪办事处索款无着后,一同来到东吴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吴锡亮、张翠娟两位律师接受延安厂的委托,李有根律师接受崇福厂的委托,分别担任了两厂的代理人。他们了解到,当年1月9日,延安厂与太仓县某公司驻沪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总标的为245万元的机床滑块翻砂件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当年3月10日前交样块、样棒。合同签订后,先付质量保证金2.9万元。延安厂按规定支付了保证金。
崇福厂则于1992年11月中旬与这家公司签订一份总标的为98万元合同,为对方加工物品袋。签订合同时,崇福厂要求对方在合同中明确物品袋色标和验收标准,但对方以“这种袋子是垃圾袋,外国人用一次就扔掉了,没什么技术要求”等为由搪塞了崇福厂。合同签订后,崇福厂支付对方定金5000元、外协费5000元,另外还支付中介人杨某5000元中介费。
合同里面设下圈套
3位律师反复研究合同,发现这家公司与延安厂的合同至少埋下了两个圈套:一、对标的物材质故意制造国家新、旧标准换算方法的差错,造成材质不符合要求:二、对标的物尺寸(长、宽、高、直径)不作具体规定,这样会造成任意理解,也会导致样品不合格。
这家公司对崇福厂采取了更隐蔽的手法。崇福厂按图纸要求生产了样品,但布料是有弹性的,放平了符合合同标准,稍微一拉则大大超出合同标准。对方正是用这种欺诈方式从两个厂家轻而易举地拿到了近4万元的保证金,现在反诬两家厂不履行合同。
3位律师经过深入查询,掌握了这家公司在沪办事处没有办理合法手续,且以同样手法拿了其他单位的“质量保证金”。3位律师抓住这家公司在沪开设办事处手续不全,且有欺诈行为这两点,促使对方心理崩溃。3位律师研究,有3个索款方案:找债务人直接索款;通过诉讼程序,但崇福厂付款时未拿收据;完全交有关部门解决。律师选择了第一方案,这样能以最快速度追回款子。
5天挽回经济损失
他们把目标集中在这家公司驻沪办事处负责人王某身上。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终于找到了王某。起初王某矢口否认。3位律师出示大量的实据,指出他们的行为是一场在经济合同掩盖下的诈骗。
之后,这家公司在3位律师主持下,与两方债权人商谈还款事宜,当天全额归还了崇福厂的款子,并归还了延安厂一部分款子,同时立下余款还款计划。李有根律师还为崇福厂全额讨回了中介费也。
短短5天,在3位律师的努力下,挽回了两方单位的经济损失。两单位的同志十分感慨地说,他们在上海举目无亲,没想到上海律师办案如此认真、负责,令他们佩服。
今天看来,3.9万元的案子实在不算什么。现已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的李慈玲说,在上世纪90年代初,这类经济诈骗的案子很普遍,这个案子在当时颇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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