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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机场高速收费过高 成都律师输官司赢关注

    日期:2009-06-25     作者:天府早报     阅读:3,370次
  成都律师邢连超再次提起“公益诉讼”,状告成都机场高速收费太贵,要求机场高速公路公司将通行费收支、经营成本、收费测算依据等向消费者公布,并退还多收他的11.56元。昨(24)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宣判,驳回邢连超的诉讼请求。败诉后的邢连超表示,他不会继续上诉,因为他“把这个社会问题告知大众,引起市民及相关决策层的关注”的目的已达到。


起诉:收费太高,还我11.56元

邢连超经常开车通过机场高速,今年2月20日,邢连超交了20元通行费驾车进入机场后,决定用法律手段讨回公道,“其收取高额通行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根据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审计公告,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比当地同等级公路高出1.37倍。”邢连超说,“机场高速来回收费20元,而同等级同路程平均收费为8.44元,也就是说,机场高速超额收取了20-8.44=11.56元。”

邢连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单次来回车辆通行费11.56元;判决机场高速有限公司将向市民累计超额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上交成都市交通管理部门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判决被告将通行费收支、经营成本、收费测算依据等向消费者公布等。

说法:审计报告不是收费依据

5月20日,高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机场高速代理律师认为,审计报告不是收费依据。他认为:邢连超作为单个公民,没有权利制定机场高速通行费用的标准,因此他所称的机场高速收费每次应为8.44元的标准,并无合法依据;机场高速公路作为一条经营性的公路,其计算费用是根据试收费期间的车流车、建设成本及贷款利息支付、投资者的回报3个主要方面计算出来的,且由省交通厅、物价局核查审批才执行的;国家审计总署的报告虽表明成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比同等级公路高出1.37倍,但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所有高速公路收费必须完全一样,因此审计总署的报告不能成为制定机场高速公路的收费依据。


法院:收费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机场高速公路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的批准进行收费,其收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对于邢连超要求被告返还单次来回车辆通行费11.5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邢连超提供的审计调查结果并不能直接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该项主张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邢连超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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