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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

    日期:2009-07-02     作者:新法制报    阅读:1,628次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实施细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报送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立项申请,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不得以省政府名义立项表彰

我省规定,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其主办单位,原则上是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非常设项目,其中,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年以上(含3年),而非常设项目是一次性奖励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报送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立项申请,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行政奖励表彰的事项。

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选

功绩卓著,做出杰出贡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省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成绩特别优异,做出杰出贡献,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记一等功;成绩优异,做出重大贡献,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记二等功;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在全省有一定影响的,记三等功或嘉奖。

每次授予荣誉称号和记功人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奖励表彰总数的20%。副厅级以上单位及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确须表彰的,须经领导小组审核,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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