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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规定私自收养的孩子有望上户口

    日期:2009-07-07     作者:钱江晚报    阅读:2,896次
     昨天,杭州市民政、公安、司法、卫生、人口计生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杭州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妥善解决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问题,让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2009年4月1日 是道“时间关”

《实施意见》主要集中处理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杭州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有关问题。2009年4月1日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杭州市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规定,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按不同情况处理。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收养人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私自收养的子女 可登记集体户口

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可以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实,并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后,经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区、县(市)民政部门初审合格,由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最后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

单身男性收养女弃婴 须相差40岁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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