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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司法鉴定人、公证员违法行政 处罚有详细标准

    日期:2009-07-09     作者:沈春梅 通讯员 朱庆乐 武健    阅读:1,418次

7月8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新出台的《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标准》等7个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司法行政处罚进行量化,统一裁量标准。


      据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处处长邓理介绍,对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处罚机关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为统一量刑标准,省司法厅出台了《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标准》。“比如,基层法律服务超越业务范围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在司法厅新出台的量化标准中,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就被量化为: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违法所得1000~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四种情况,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分为警告、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二倍、三倍罚款等四种情况。”邓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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