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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政策保障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日期:2009-07-13     作者:李艳     阅读:1,127次
      日前,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办法》,使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有了保障。


据悉,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文正式设立)、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个人一次性缴清费用后,按月发放养老补贴:

(一)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

(二)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人员。

(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缴费标准为2008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1万元缴纳;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万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相差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缴纳。

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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