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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于2007年8月向立法会提出此法案,因内容复杂,审议期限一再延后,负责审议该法案的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主席关翠杏说,法案的审议过程接近2年,期间特区政府代表除与委员会举行会议沟通,双方法律顾问进行技术层面的研究外,也收到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的不少建议。特区政府先后提交5次修改文本,最后与委员会达成共识。
关翠杏指出,这法案在法律和政治上极为重要,审议过程中采取慎而重之的态度,因为《基本法》对特区内部规范,尤其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计了与以往不同的模式,两种模式的差异存在不同的理解。
委员会与特区政府经过沟通和讨论,首先确定了在特区范围内立法会为唯一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可以不受限制的就澳门自治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制订法律;特区政府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可以制定不具有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抵触法律等基本原则。
在具体的讨论中,法案扩大了属于法律保留事项的范围;设定了行政法规的类型,即行政法规分为独立行政法规及补充性行政法规;明订独立行政法规得就法律保留范围外的事宜作出规范,补充性行政法规只为执行法律而订立所必须的具体措施。
另外,为确保立法会正在审议的法律不会因该法案的实时生效而产生矛盾和问题,委员会与特区政府协商后,决定法案由8月15日起生效。
由于法案的审议过程较长,多数问题均已获得解决,在14日大会讨论中,议员普遍认为法案已完善,仅有个别议员表示,仍不能接受行政法规规范的范围过广。最后法案获得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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