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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规范卫星电视接收器 擅用最高可罚5000元

    日期:2009-07-16     作者:付聪     阅读:2,432次
 
不经意间,石市居民楼屋顶上、阳台上,用来接收电视信号的卫星电视接收器(俗称“锅”)悄然增多。昨日,石家庄市广电局发出《关于对全市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的通告》,从今天开始发起“端锅”行动,居民用“锅”最高可罚5000元。

有的小区“锅”比空调多

记者走访了新石小区、旭城花园、丰河苑小区等一些小区,发现安装“锅”的用户还真不少。有的一栋70来户居民的楼上就有七八个阳台上架着“锅”。这些“锅”款式大小不一,有的比较隐蔽,有的干脆放在很明显的位置。

记者在丰河苑小区的一栋楼上发现,“锅”和空调外机参差错落的架着,互不相让。记者数了一数,居然有八个“锅”比空调外机还多一个。

另外,记者还发现,市民住宅小区内宣传免费安装卫星天线的小广告到处都是。在石市建国小区内,每走两步就有一个小广告。广告上面明确的写着,安装的价格、收取的频道、还有这些“锅”的好处。 “每天都能看到这些广告,这些城市‘牛皮癣’很让我们头疼。”65岁的马先生抱怨道。“现在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安装卫星天线,这些广告也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老百姓。”

一商家一天卖十多个“锅”

昨日,记者来到胜利大街、南三条小家电市场附近,看到东西两侧沿街的店铺几乎家家都卖“锅”。“你要什么型号的,要多少个啊?”看到记者紧盯着店铺门前的“锅”,某器材部老板上前询问。

一箱、两箱……记者数了数,摆在店铺门前的“锅”足足有10几箱。“我每天都能卖出十来个,一个月至少能卖400个,而且有的时候都是整箱整箱(每箱10个)批发,不仅在石家庄,我们的‘锅’还销往内蒙古、山西等省市。”该老板告诉记者。据其介绍,由于35cm的“锅”电视信号强、价格适中,所以目前在市场上最受市民青睐。

记者在另一家销售店了解情况时,一负责人称,在过年的时候,他们的“锅”卖得更好,平均每天至少卖50个左右。胜利大街附近的居民有60%都安装了这种“锅”。

居民说法 安装“锅”主要因“差钱”

“为啥安“锅”?便宜呗。”家住丰河苑小区的张先生称,他花180元安的“锅”,能收50多个台,画面清晰度还可以。“我特别喜欢看体育节目,不能收中央5套比较遗憾。可是数字电视每年就要交300多元钱。安个“锅”可以说是一劳永逸了。”张先生说,“要说好还是数字电视好,台多、清楚,差就差在钱上。”

市民宋女士则给记者算了一笔经济账:“数字电视一个月26元,一年就是312元。我的锅花了230元,而且每年都可以看。这样一年就省3百多,十年就省3千多呢。”

“省钱而且每个‘锅’至少能用3至5年,市民当然都愿意买它了。”某销售店老板笑呵呵地告诉记者,“现在的‘锅’体积又不大,很方便,接收的频道一点儿也不比数字电视差,3、5年下来,至少也能省上千块钱。有了问题,我们还会上门维修。”

“不是上边不让安吗?要是被查出来怎么办啊?”一听这话,店老板的脸顿时变了样,小声说,“不会查的,没人查。”

部门行动 主要考虑信息安全问题

既然有不少市民觉得安“锅”经济实惠,为什么国家要限制安“锅”呢?李鹏程处长介绍,国家主要是考虑信息安全问题,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很多国家都限制接收卫星电视。李鹏程称,用户用卫星电视接收哪些频道收看哪些电视节目是难以监控的,这就给一些黄赌徒等不良文化的传播留下了空隙。

石家庄市广电局副局长胡全栋表示,禁止“安锅”,用户有抵触心理是可以理解的,老百姓都图便宜。“但是法律是不容许违犯的,我们必须依法办事。”他称,数字电视随着技术的完善,将会增加很多功能,其优势是其他收视方式取代不了的。

个人最高可罚被5000元

李鹏程介绍,此次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7月份主要是宣传阶段,由各区文体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把通告张贴在一些明显的地方和各个小区。让市民充分了解政策。希望,还没有安装的能够停止安装,已经安装了的居民能够主动拆除。8、9月份将开展大规模清查行动,市工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文体局、广电局等单位联合进行大规模清查。此次整治行动将从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等四个环节同时进行。

记者从《通告》上看到,凡非法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摊点,要立即停止非法销售活动。通告发布后仍非法销售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销售活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已非法安装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要在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管理部门予以强行拆除,没收其非法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129号令》明确规定安“锅”违法

石家庄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李鹏程处长介绍,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业内称为《129号令》)明确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在收不到电视信号的偏远山区的居民,可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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