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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路费相关法规已无效 清缴欠费应避免"模糊执法"

    日期:2009-07-16     作者:李立    阅读:1,352次
 《公路管理条例》删除了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及相应处罚的规定。自此,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不再有法律依据,原来规定的滞纳金、暂扣车辆及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也已不再适用
公路养路费自今年1月1日起取消之后,各地都在抓紧进行欠费、漏费的追缴。目前,浙江省为期一年的公路养路费集中清欠已有阶段性成果,今年1至5月,该省共清理补征汽车养路费2334.7万元。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和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要求,机动车自2009年起不再需要缴纳养路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把以前的欠费一笔勾销。然而,有关养路费的法规已经无效,确实给养路费清缴带来难题,比如,缺少直接法律依据等。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认为:“类似费改税的行政改革,应该实现立法上的无缝衔接。而现在的做法变成让执法机关‘模糊执法’。”

费改税缺乏配套过渡措施

成品油费改税后,对以前的欠费,应不应该追缴以及如何追缴,不能说路政部门没有顾虑。
据北京市法制办江英明研究,《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规定取消养路费,并没有规定之前欠费如何处理。为配合这一改革,国务院修改了《公路管理条例》,也只是删除了有关公路养路费征收、使用及相应处罚的规定。地方立法不可能与上述行政法规相冲突,因此也自动失效。
江英明认为:“自此,公路养路费的征收不再有法律依据,原来规定的滞纳金、暂扣车辆及罚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也已不再适用。”
那么,清欠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成为摆在路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问题。不清欠不可能,因为缴纳养路费是车主的义务,征收养路费是政府的责任,只有清理了欠费,对于广大及时缴纳养路费的车主来说,才是公平的。
据介绍,广东阳江市去年有约5%的车辆漏征养路费。北京市养路费欠缴率约为7%,年欠费额度约3亿元,有部分车主养路费欠缴时间甚至长达4年以上。

可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要拿直接的法律依据肯定没有。但从公平角度说,应该是当时的情况适用当时的法律。2009年1月1日前的养路费追缴,可以套用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解决新老立法衔接问题。追缴还是有依据的,这不成问题。”北京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金国坤很肯定地说。
记者相继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他们的看法与金国坤相差无几。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表示,对养路费追缴问题,只能套用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因为,对新老行政法不一致的衔接,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一般性的规定,仅立法法有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杨小军认为,这一条有承接“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意思,但要求作出特别规定。费改税政策的出台,没有涉及清欠的特别规定,所以还是应该按“老人老办法,新事新办法”走。


不应总是“模糊执法”

成品油税费改革导致清欠没有直接法律依据,这种瑕疵在很多新老行政法交替中都存在。
杨小军说,对类似的问题,应该在立法上给予明确,现在的做法总是让执法机关去“模糊执法”。
事实上,现在清欠已经没有了强制手段。浙江省就清欠工作要求各级稽征机构以公告、短信、公函等形式提醒车主补缴2008年度及以前年度欠缴、漏缴的公路养路费,并开设必要的办事窗口为补缴车主提供方便。同时,充分利用移动智能稽查专用车辆收集漏缴、逃缴养路费车辆证据,依规清理。
杨小军说,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立法制度变化较快的时代,在这种背景下,是让大多数行政法的新旧衔接按刑法原则去推,但是区别不同情况,适时作出不同规定,实现新老交替的无缝衔接,这需要考虑。“我认为,总是在套用刑法原则从立法上说是欠缺的,应该注意立法变动的不同情况,区别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毕竟行政问题领域庞大、问题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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