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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招考公务员不得拒绝残疾人

    日期:2009-07-21     作者: 熊德壮    阅读:1,699次
     结合地震灾后残疾人工作实际,省委、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招考公务员,除岗位有特殊要求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录用(聘用)。


《意见》称,我省将逐步把残疾人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保障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对残疾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减免等优惠。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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