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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建议修改道交法 加大酒驾惩处力度

    日期:2009-07-22     作者:中国网    阅读:2,262次
 
南京醉别克事件后我们应该干什么?

目前我国的机动车越来越多,酒后驾车尤其是醉酒驾驶,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与汽车交通发达的国家相比,在我国酒后驾车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小得多,与其酒后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后果相比也是不成比例的。除了民意对酒后驾车者的愤懑情绪之外,更多的还是希望在法律层面上能够出台更刚性的条文,加大对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惩处力度。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目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是: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车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警方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解析:现有的法律制度下,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成本低,对酒后驾车人员失去了相应的威慑力,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法律的警戒功能。因此,建议对酒后的驾驶机动车延长禁驾期、延长限制人身自由期限、提高罚款数额。

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延长禁驾期、延长限制人身自由期限、提高罚款数额,对于饮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终身禁驾。

(2)根据《刑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析:过失犯罪是指行为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间接的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交通肇事罪在现行的刑法中被列为过失犯罪,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持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对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理论上存在争议: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违法违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人身、生命安全的后果,而以放任心态对待,对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危害后果,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过失。”

建议: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的规定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行为认定为间接或直接故意伤害,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酒后驾车引起交通肇事的,不应认定为过失犯罪

交通肇事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虽然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并且只有造成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只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即构成犯罪。

酒后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行为,行为人即使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但酒后驾车致车辆的操控能力明显下降,是普通人都能掌握的常识。对酒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在明知的前提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主观上的“放任”态度。可以认定为间接或直接故意行为,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按照《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酒后驾车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再次撞死、撞伤他人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

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按普通人的知识、经验,应当知道驾驶车辆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且酒后驾车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可能性加大,其主观上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酒后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是明知的,在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依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更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就不能将行为人在酒后驾车肇事后,再次发生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认定为意识模糊、神志不清的过失行为,而应当认定为故意行为。

因此,在行为人酒后驾车引发交通肇事后,再次发生撞死撞伤他人的事故,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结合前面的交通肇事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按照《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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