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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出台

    日期:2009-07-24     作者:李红     阅读:1,310次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出台,患者在就医时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在以前的相关规定中比较笼统。在刚刚出台的《标准》中,这些事项被一一细化,《标准》的出台不仅为医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且为患者就医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江湖郎中”的日子难过了

按照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不仅要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还将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标准》中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除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外,还将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与此同时,对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给患者造成伤害等予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重罚。

医院聘请假医生坐堂将被关门

《标准》中规定,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使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事故不再是简单的处罚

按照规定,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等,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中,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疗事故如何追责进行了细化,规定造成四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警告;造成三级医疗事故的,给予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二级医疗事故的,责令暂停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将吊销其执业证书。

诊疗活动不可超出登记范围

《标准》中明确规定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

如果是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如果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的,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可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生在进行诊疗活动时,注意不可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少有不慎将处罚。

医务人员参与器官买卖吊销执照

《标准》中还明确规定,如果从事一般情况的买卖人体器官活动,并且买卖的为非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的,或器官提供者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同意提供该公民人体器官的即便是这种情况的器官买卖也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况是,买卖的器官为活体器官,器官提供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自愿提供的。根据《标准》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至9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最为严重的一类处罚是:如果买卖的器官是不自愿提供或器官本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不同意提供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或者器官提供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多次买卖人体器官或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不但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交易额9至10倍的罚款;如果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如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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